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监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监理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按照“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要求,竭诚为政府及有关各方和会员提供服务,积极反映工程监理行业、会员的合理诉求,加强行业自律,努力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促进工程监理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淮安经济开发区珠海路69号A幢2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提供服务;
二、协助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监理行业,进行调查研究、技术培训、学术交流、咨询服务。
三、组织研究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方针、政策;
四、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制定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准则,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六、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规范和规程;
七、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监理业务;
八、以交流、展览、展示等多种方式,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宣传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会员单位中的先进企业和个人;
九、组织会员交流工程管理、企业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十、举办多种形式的与监理业务相关的培训研讨班,为会员培训企业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人才;
十一、组织编写、发行建设工程监理教材、书刊、资料及与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相关的音像资料;
十二、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建设工程监理应用软件,帮助会员提高现代化科学管理水平;
十三、向会员提供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咨询服务;
十四、开展国内外信息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五、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赴国外考察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开展业务交流、培训及合作活动;
十六、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调查研究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和建议,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建设工程监理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
十七、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方面的工作;
十八、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制。凡从事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可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反映企业的呼声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 参加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
(四) 优先获得协会的服务;
(五) 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和各种规范性文件,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二) 关心协会工作,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鼓励并倡导为协会活动提供支持;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除名的会员,在除名之日起半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四)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协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并经理事会通过后正式聘任;
(四)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总帐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查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查期间,不开展清查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务,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9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